开支标准
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
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1%。
经费解决
业务招待费一律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解决。对于公务费中财政安排的专项会议费、专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及其他一次性专项经费,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应予以扣除。
出差接待
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如由接待单位负责安排食宿的,接待单位应在内部宾馆、招待所安排;没有内部宾馆、招待所的,接待单位按当地规定的接待费用开支标准之内可在外部宾馆安排食宿。以上两种接待安排,都要按照现行差旅费标准收费,不足部分可由接待单位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列支管理
业务招待费必须统一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也不得列入内部宾馆、招待所或乡镇、单位内部食堂的成本。
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全部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明确反映,并在单位决算中如实反映。
监督与审计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业务招待费列支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列支业务招待费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列明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经相关负责人审签后,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其他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开支范围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会制度和本规定执行,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均不得列入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使用,确保财务的透明度和合理性,防止业务招待中的浪费和不当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