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公务用车是指为了完成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公务活动而配备的专用车辆。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公务车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促进公务车的合理使用和节约成本。
二、公务用车的管理机构
公务车的管理机构由各级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指定,并成立公务车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主管领导、办公厅(室)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保障人员和车辆管理人员组成。
三、公务车的配备和限制
1. 公务车的配备应符合职能需要和工作任务,按照统一规格进行选型采购。
2. 公务车的总量、使用范围和时间应明确规定,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3. 公务车的使用应以公务为主,禁止用于私人事务、商业活动或其他非公务目的。
4. 公务车的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驾驶资格和技能,并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
5. 公务车的购置、使用和报废等相关事项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法规要求。
四、公务车的使用管理
1. 公务车的使用应明确责任,制定使用计划和安排,确保公务车的合理利用。
2. 公务车的使用应遵循公约制度,按照审批程序申请并报备使用事项。
3. 公务车的使用申请应提前提交,并注明用车事由、时间、地点和人数等相关信息。
4. 公务车的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指标使用车辆,不得超员、超速或违规使用。
5. 公务车的使用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驾驶人员严守交通规则和车辆维护保养工作。
五、费用控制
1. 使用公务用车辆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里程补贴标准,缴纳车辆维修费、油料费、保险费等费用,不得随意报销超标费用。
2. 涉及公款或公用的费用,并且超出规定的标准,使用人员应当编制决算表,经过审批后方可报销。
3. 经发现虚报、伪装、随意超标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违规处理
1. 未经批准或超出批准权限使用公务用车辆的人员,单位将取消其使用权限。
七、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各级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