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单采血浆站的设置和管理
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单采血浆站应当设置在县(旗)及县级市,不得与一般血站设置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
供血浆者的管理
划定采浆区域内具有当地户籍的18岁到55岁健康公民可以申请登记为供血浆者。
单采血浆站应当在规定的采浆区域内组织、动员供血浆者,并对供血浆者进行相应的健康教育。
血液的采集和使用
单采血浆站采集的血浆只能用于生产血液制品,如白蛋白、丙种球蛋白等,不能用作临床输血使用。
严禁采集血液或者将所采集的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全国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需求、经济发展状况、疾病流行情况等,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其他规定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单采血浆站的合法、规范运营,保障供血浆者的健康,并防止血液制品的非法交易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