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增值税优惠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个人所得税优惠
残疾人员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招收残疾人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和社会更多地接纳和帮助残疾人,提高他们的就业率和生活水平。企业和残疾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了解并申请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