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增值税优惠政策
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减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附加税优惠政策
“六税两费”减半征收: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个人所得税政策
费用扣除标准和利息支出: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农业税相关优惠: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些政策旨在减轻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促进其健康发展。个体工商户在享受这些优惠政策时,应注意相关政策的执行期限和条件,确保合规申报和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