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在押人员的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
服从看守所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执勤武警的看管。
遵守看守所一日生活制度
按照规定的作息时间进行活动,接受法制、文化、道德等教育。
及时报告危险行为
发现其他在押人员有预谋实施脱逃、行凶、自杀等行为的,要立即报告或者制止,不得隐瞒、包庇。
禁止不当行为
不准拉帮结伙、恃强凌弱,不准殴打、体罚、虐待、侮辱其他在押人员,不准打架斗殴。
不准私藏道具、利器、绳索、香烟、火柴和打火机等违禁物品。
保持个人和监室卫生
不准随意刻画,保持个人和监室整洁。
爱护公物
不准损坏看守所公共设施、装备和物品。
正确使用个人财物
不准占用他人财物,未经管教民警批准,不准私自借用、馈赠衣物或钱财。
不准抢吃多占,不准伙吃伙喝。
规范作息
不准擅自调换铺位睡觉,不准两人合盖被子,不准蒙头睡觉。
禁止违规传递信息
不准向其他监室喊话、扔纸条或者其他物品,不准托人或为他人带书信、口信等。
配合医疗工作
生病如实报告,积极配合医生治疗,不准私藏药品,不准抗拒治疗,不准自伤、自残、绝食或装病。
遵守着装规定
男性在押人员不得赤身,女性在押人员不得只穿背心和三角裤。
保持良好秩序
白天除午睡时间外,不得斜靠或躺卧在铺板上,不准随意走动。
听到就寝信号后,必须立即按指定位置睡觉,不准擅自调换铺位,不准喧哗、耳语,不准两人合盖被子,不准蒙头睡觉。
这些规范旨在维护看守所的监管秩序,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同时确保在押人员的基本人权和尊严。在押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行为规范,以维护良好的监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