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委员辞职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出辞职申请
委员本人需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提出辞职申请,说明辞职原因、是否辞去公职以及辞职后的去向等情况,并作出遵守有关规定从业的承诺。
受理辞职申请
组织部门对委员的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过程中,应听取委员所在单位的意见及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委员本人谈话,了解情况。对负有经济责任的委员和其他有必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委员,组织部门要委托审计部门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讨论决定
根据审核、谈话、审计结果,相关党组织(如县委常委会)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如果县委在接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未予审批,则视为同意辞职。
辞职情况公示
在党组织作出同意辞职的决定后,应视情况将委员的辞职原因、辞职后去向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办理离职手续
公示结果不影响辞职的,党组织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委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和本人,并指派专人与其谈话。其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委员,需依照法律或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被批准辞职的委员,一般应在公示结束之日起办理公务交接和离职手续。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委员辞职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同时保障党组织的决策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