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提出的行政程序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简易程序处罚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时,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做出,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一般程序处罚
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包括:
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收集证据;
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行政拘留程序
由办案机关提出拘留意见,报系统内部法制处审核通过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行政拘留应在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下达行政拘留通知书;
被拘留人对拘留处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交通违规的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去交警大队法制科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的,还可以去当地人民法院,对交警大队的上级机关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当事人在遇到交通违法处罚时,详细了解并遵循相关程序,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