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等意见的程序。这一程序旨在确保行政决定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合法性,避免单方面认定事实和剥夺当事人的辩护权利。
行政协议听证程序的主要步骤包括:
申请听证
当事人需要在行政机关告知其有权要求听证后,在规定的期限内(通常是三天内)提出听证申请。申请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通知听证
行政机关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在听证举行的七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听证一般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听证
听证通常公开进行,以便公众旁听。但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可以不公开举行。
主持听证
听证由非本案的调查人员主持,以确保公正性。当事人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如果认为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提出证据和申辩
在听证过程中,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质证和质问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和处罚建议进行质证,并可以相互质问。同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最后陈述
听证结束前,当事人有权作最后陈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过程应制作详细的笔录,并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决定的重要依据。
作出决定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笔录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决定。决定可以是维持原决定、变更原决定或撤销原决定等。
通过以上步骤,行政协议听证程序确保了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沟通与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