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是指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的方式、步骤、空间、时限。它反映了行政权的运行过程,是行政行为的空间和时限表现形式的有机结合。行政程序具有以下特性:
行政程序是行政权的运转过程:
行政程序具有很强的国家权力性,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基于行政权,行政权是行政行为的效力依据。
行政程序是行政权运转的动态过程:
行政程序的过程性很强,能够提供有序的行政行为过程,实现行政公正的有效途径。
行政程序具有形式性:
任何行政行为都有反映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形式,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时间和空间表现形式。
行政程序具有法定性:
行政程序由行政程序法进行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有别于一般组织和个人的行为程序。
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进行行政活动的程序:
行政程序并不表明行政程序由行政主体独立完成,应当使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更广泛地参与公共事务管理。
行政程序包括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说明理由、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诉和申辩、作出决定、送达决定书等具体环节。简易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依法省略一般程序的某些步骤,在较短时间内作出行政决定的程序。
行政程序具有稳定性和完整性:
行政程序在处理公共事务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一系列的时间顺序和前后相连的工作步骤或环节。
行政程序具有简便性和合法性:
优化行政程序的方法包括简化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综上所述,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的一系列方式、步骤、空间、时限的总和,具有法定性、过程性、形式性、稳定性和完整性等特点。它旨在规范和制约行政权的合法行使,维护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人格尊严,促进行政权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