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机关监督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立项:
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制定检查方案:
根据立项的事项,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报告与反馈:
向本级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并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对于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程序,具体步骤如下:
审查:
对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进行登记并填写《刑事立案监督线索登记表》,全面审查线索内容。对于不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经科(处)长批准,转有关部门处理。
调查:
在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之前,侦查监督部门应进行必要的调查,查明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条件、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以及公安机关是否已立案。调查要依法进行,严禁使用强制措施,并且要秘密进行。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
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审查不立案理由: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时,若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若公安机关在七日内未说明不立案理由,可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或直接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检查机关能够依法、有效地对监察对象或刑事立案进行监督,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和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