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临刑监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通知与派员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验明正身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
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
执行死刑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监督与记录
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录像。
执行死刑后,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
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并通知罪犯家属。
善后事宜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有关善后事宜。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死刑执行的公正、透明和合法,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并防止任何可能的错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