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的监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交通警察实施行政执法活动时,要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交警的执行法律、法规和纪律情况,由公安机关监察部门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日常监督与执法检查
通过日常监督、执法检查、群众投诉、举报等方式对交警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于违法、违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应当撤销或者依法予以变更。
监督检查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若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违法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复议程序
申请人应自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综上所述,交警的监督程序涵盖了行政监察、公安机关内部督察、日常执法检查、群众投诉举报以及行政复议等多个方面,确保交警的执法活动合法、公正、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