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处理程序规定如下:
死刑命令的签发与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原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临场监督
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3日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执行场所和方法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执行死刑的方法包括枪决和注射等。
执行前的准备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验明正身,讯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
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过程
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写成笔录。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应示众。
后续处理
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应当通知罪犯家属认领尸体或骨灰。
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以用于医学研究或其他合法用途,但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死刑执行的公正性、合法性和人道性,同时尊重罪犯及其家属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