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议程序是指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时,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的程序。具体流程如下:
提出申请
当事人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受理申请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复核申请超过法定期限的。
复核申请未提供必要理由或证据的。
复核申请已由其他机关受理或处理的。
审查情况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作出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复核结论作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重新调查或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原办案单位根据复核结果重新调查、认定,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重新调查、认定结果。
终止复核
在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通过以上流程,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异议,并要求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