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主要程序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申请
申请人应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必须载明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等内容。
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理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通常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但必要时也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这些程序确保了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和高效性,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申请行政复议时,确保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进行,以便顺利进行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