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扣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与审批
行政机关在发现需要实施查封或扣押的情况时,应首先进行内部审批,确保符合立案条件。
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申请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填写《行政处理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解除查封扣押,填写《解除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和物品清单,将被查封扣押物品返还当事人。
实施查封扣押
执法人员应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制作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出具《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执法人员、当事人、有关人员当场签字或盖章。
保管与处理
行政机关应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确保其安全和完整。
查封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
延长与告知
如果情况复杂,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查封扣押的期限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退还与处理
被扣押的物品,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退还。
行政机关在处理完查封扣押物品后,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监督与执行
执法监督或法制机构负责监督查封扣押物品的管理和处理工作,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食品药品扣押程序是一个严格依法进行的流程,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的协作,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