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适用于 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的刑事案件,包括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积极开展认罪教育工作,以确保犯罪嫌疑人在自愿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签署具结书。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加强对侦查阶段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确保犯罪嫌疑人在自愿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签署具结书。
审判阶段
速裁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认罪认罚的作用决定是否从宽,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简易程序:对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普通程序:对于不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综上所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具体适用程序包括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具体适用哪种程序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