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适用于以下情形: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但不得约定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简易程序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发回重审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总结来说,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并且需要满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等条件。同时,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适用简易程序,但有一些特定情形如被告下落不明、涉及国家利益等被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