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局立案后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立案阶段
报案与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决定:立案后制作《立案决定书》,并通知相关当事人,立案信息同步录入系统。
侦查阶段
初步侦查:侦查人员展开调查,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包括询问证人、现场勘查等。
深入侦查:根据初步侦查结果,深入挖掘案件,追踪犯罪嫌疑人,依法使用技术侦查手段。
抓捕嫌疑人:锁定犯罪嫌疑人后,依法实施抓捕,记录并保存证据。
审讯嫌疑人:对嫌疑人进行审讯,获取口供及其他证据,严格依法保障嫌疑人权益。
刑拘及看守所阶段
刑事拘留:证据确凿、可能判处徒刑的嫌疑人,需采取刑事拘留,制作《拘留证》。
看守所羁押:被刑拘后,24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进行身体检查,登记信息,由看守所负责日常管理。
侦查终结及移送审查起诉阶段
侦查终结:案件侦查结束,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审查。
补充侦查: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一个月内完成。
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检察院对《起诉意见书》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见,调查核实其他证据。
提起公诉: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向人民法院起诉;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可决定不起诉。
审判阶段
审判:法院在收到并审查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后,公开开庭审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法庭审理后,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
判决与宣告
评议与判决:审判长许可后,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进行辩论,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宣告判决:根据第二百零二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以上是警察局立案后的主要程序,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要求,确保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