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许可听证程序是 行政机关在作出环保行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开、公正、民主的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实现依法行政的程序。该程序包括依职权听证和依申请听证两种情况,具体程序要点如下:
依职权听证
主管部门需在听证前先行向社会公告。
组织听证并未设置前置审核程序,只要是属于法定应当主动举行听证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存在重大分歧的情形,均应启动听证程序。
依申请听证
主管部门需先行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
如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的则不予启动。
如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主管部门还需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符合听证条件的情形下才启动听证程序。
程序要点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送达《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载明相关事项。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组织听证的部门收到听证申请书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分别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等。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建议:
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应尽快提出听证申请,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积极参与听证,充分行使自己的陈述、申辩和质证权利。
行政机关应确保听证过程的公开、公正和透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