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通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提前通知
行政机关应在听证会举行的七日前,将具体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并在必要时进行公告,以便相关方有足够的时间准备。
公开举行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情况。
指定主持人
行政机关需指定非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作为听证主持人,以保障公正性。
申请回避
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听证时,审查人员需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和理由,而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则可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证据、申辩和质证
听证会上,审查人员应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进行质证和辩论。
制作笔录
听证会应制作笔录,并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汇报和决定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需向执法机关负责人汇报听证情况,并提交听证记录。根据听证结果,执法机关将作出相应的决定。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听证会的公正性、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