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听证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作出最终裁决前,组织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采用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陈述和申辩,对争议焦点进行质证和辩论的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听证会前准备
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并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
听证主持人介绍自己的身份资格,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宣布听证事项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并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
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
当事人就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及己方的主张进行陈述和申辩。
质证和辩论
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展开辩论。
其他听证参加人(如第三人、证人等)进行陈述。
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执行听证程序
执行听证是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组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或者案外异议人,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陈述,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据此做出相应处理的执行活动。
听证的公开性和回避制度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的法律依据
听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通过以上程序,民事案件听证旨在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促进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