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组织涉案人员通过陈述、申辩、举证、质证等形式,听取各方意见的审理过程。具体程序如下:
确定听证时间和地点
复议机关会提前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通知当事人
行政复议机构应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如果需要变更听证时间或地点,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参加听证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按时参加听证。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会纪律
听证会开始时,主持人会宣布听证纪律,包括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陈述和举证
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依次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并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证。辩论应围绕行政复议的具体争议焦点进行。
质询和辩论
主持人会对仍存疑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现场质询,各方可以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进行辩论。
总结和记录
听证结束后,主持人会对整个听证情况进行总结,当事人可以核对记录并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依据。
作出决定
复议机关根据听证情况及证据进行审查,最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通过以上程序,行政复议听证旨在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查明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