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的程序法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撤诉申请的不必然性
权利人提起撤诉申请并不必然产生撤诉的法律效果,更不直接导致诉讼程序终结。法院在对撤诉申请或法定事由予以审查并同意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方作出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
法院审查与裁定
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需由受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裁定是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不论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最迟应在受诉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
撤诉的生效时间
撤诉的生效并不以当天为生效时间点。法院作出撤诉的裁定后,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此时撤诉生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撤诉后的再诉权利
撤诉仅仅是原告人对自己诉讼中程序性权利的暂时处分,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并没有处分。因此,原告在撤诉后仍然有权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提起诉讼,但需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进行,例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
撤诉的法律后果
撤诉后,诉讼法律关系消灭,诉讼程序终结。但当事人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撤诉的程序法效力主要表现为撤诉申请的不必然性、法院的审查与裁定、撤诉的生效时间、撤诉后的再诉权利以及撤诉的法律后果。这些规定旨在平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