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受理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如果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相关文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同时注销结婚证。
颁发离婚证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核实当事人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并告知当事人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总结起来,离婚登记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和登记(发证)五个步骤。整个程序旨在确保离婚是双方自愿且合法的,并且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