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警察处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案件受理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及其他情况的案件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调查取证
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材料。询问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询问应当作出笔录。
告知权利
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传唤与询问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
裁决
经讯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条款裁决。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立即向本人宣布。
执行
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向被处罚人宣布、送达,同时抄告被侵害人。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将罚款当场交公安人员或者在接到罚款通知或者裁决书后五日内送交指定的公安机关。
申诉与起诉
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督与执行
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收到罚款后,应当给被罚款人开具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国库。被裁决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将费用交裁决机关代转。
以上是治安警察处罚程序的主要步骤,确保了处罚过程的公开、公正和合法。建议在具体操作中,公安机关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