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特殊案件所适用的不同于一般审判程序的程序。这些程序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独立性,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程序不是单一的程序制度,而是由几个相互独立的程序组成,每一种程序适用于一类案件的审理。各种特别程序之间没有联系,不能混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程序适用于以下案件:
1. 选民资格案件
2.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这些案件类型因其性质特殊,需要适用特别的程序进行审理,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有效解决。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和简易程序)不同,它在程序上应有特殊规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特别程序涉及的案件类型包括非讼事件、婚姻和亲子关系事件、行政法律案件等,这些案件在审理程序上也有所不同,旨在解决人的身份关系问题和社会公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