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特别程序中作出的主要文书包括以下几种:
民事裁定书:
特别程序终结时使用的裁定书,用于确认特定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不涉及民事权益争议和追究民事责任。
判决书: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调解协议进行再审后,就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重新确认的书面决定。
决定书:
在特别程序中,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作出各种决定书,例如执行程序决定书、破产程序申请书等,用于申请特定的民事程序或解决争议。
这些文书在特别程序中起到了证明和裁决的作用,确保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特别程序案件的特点是通常不涉及民事权益争议,也没有原告和被告的明确对立关系,主要是确认某些法律事实或权利状态。
建议在特别程序中,当事人应仔细审查法院作出的各类文书,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必要时提出异议或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