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公证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
公证处办理这些公证时,必须派公证员亲临现场。
对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和法律监督。
对真实、合法的,承办公证员应当当场宣读公证词,并在7日内作成公证书发给当事人。
如果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承办公证员应当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
遗嘱公证
办理遗嘱公证时,要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其中1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1名公证员办理,但办理时应有1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要在遗嘱和公证笔录上签名。
提存公证
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时,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
对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机关可以进行拍卖,然后保存其价款。
对超过20年仍无人领取的提存物品,应视为无主财产上缴国库。
纠纷调解
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原公证处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进行调解。
这些特别程序旨在确保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在出现纠纷时提供有效的法律途径。建议在办理特别公证事项时,严格按照这些程序进行,以确保公证的有效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