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子公司出租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与审批
房屋出租申请:销售公司提出房屋出租申请,报行政总监、集团总经理、董事局主席审批。
资产出租申请:总公司提出房屋出租申请,报行政总监、集团总经理、董事局主席审批。
签订租赁协议
批准后,由销售公司、总部办公室负责签订租赁协议,总部办公室、财务中心进行租赁管理。
清产核资及财务审计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确保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
由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财务审计,包括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资产评估
由转让方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范围包括企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评估基础是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结果。
公告与选择受让方
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由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经公告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以拍卖或招投标方式进行产权交易;只有一个受让方的,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
履行租赁协议
选择受让方后,履行租赁协议约定的义务,交付资产,收取租金。
建议:
确保所有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国有资产转让和出租的相关条例。
在签订租赁协议前,进行充分的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严格按照公告程序进行,确保透明度和公平性,避免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