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离婚,即协议离婚,需要遵循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申请阶段
夫妻双方应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申请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户口证明
居民身份证
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离婚协议书
结婚证
单人免冠照片(根据当地要求提供)
《离婚登记申请书》
受理阶段
婚姻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材料齐全且符合离婚登记条件后,会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如果不同意离婚,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与登记阶段
冷静期届满后,双方仍坚持离婚的,应再次共同到同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提交离婚协议、照片等资料。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离婚协议等资料,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通过以上步骤,夫妻双方即可完成协商离婚的办理过程。建议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仔细检查所有材料是否齐全,并确保离婚协议内容明确、合法,以避免后续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