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政裁定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
争议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人权行政机关提出解决纠纷的请求。
申请人必须是民事权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且申请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立案
行政裁决机构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书后,应对申请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裁决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通知
行政机关立案后,应当通知民事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
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交有关材料及有关情况,并告知双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权利和其他救济权利。
答辩
民事争议当事人在收到裁决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答辩有助于对方当事人了解申请人申请争议的事实与理由,并进行辩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方不答辩的,行政机关可径行裁决。
审查
行政裁决机关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需补充调查或鉴定的,行政裁决机关应进行调查、勘验或鉴定。
行政裁决机关将所有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并可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相互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裁决
行政裁决机关在审理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
裁决书应载明当事人双方的姓名、地址、争议的内容、对争议的裁定及其理由和法律根据,并注明是否为终局裁决。
如不是终局裁决,应写明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期限和受理机关。
执行
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否则,由裁决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些步骤旨在确保行政裁决的公正性、合法性和透明度,通过程序法使公权力与私权利达到平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