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情况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需要听证的案件,执法人员在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一般程序则适用于违法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案件,需要立案并进行调查取证,可能需要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根据案件情况作出处理,包括不予处罚、予以处罚或需要听证的案件。对于重大处罚,如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书、大额罚款等,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举行听证会。听证由法制工作部门主持,确保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得到保障。
法院司惩拘留则涉及司法拘留的程序,包括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请法院院长审查批准,然后交司法警察执行,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
综上所述,司惩案件适用的程序根据案件性质和严重程度有所不同,简易程序适用于简单案件,一般程序适用于复杂或严重案件,且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程序正当、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