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主要分为两大类: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
一审程序
立案: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对起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则立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起诉需明确被告、诉求、事实依据等。
庭前准备:包括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答辩、双方证据交换等程序,法院可在此阶段明确争议焦点,组织调解。《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130条对此作出规定。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分为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重点是通过证据认定事实,明确各方责任。《民事诉讼法》第141条和第144条规定了庭审程序。
判决或调解: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或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促成调解。《民事诉讼法》第155条和第145条对此作出规定。
二审程序
上诉:针对一审判决不服时提起的救济程序,是终审程序,目的是纠正一审判决中的错误。
此外,法院审理案件还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
起诉: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后15日内提起诉讼。
受理:人民法院收到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开庭: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将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
判决: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相对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时间较短,一般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
这些程序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公开审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体现了法律的强制力和威严。建议当事人在参与诉讼时,充分了解并遵循相关程序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