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凶伤害他人:
这种行为性质恶劣,涉及有组织、有预谋的违法犯罪意图。
结伙斗殴:
多人参与的相互打斗,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寻衅滋事:
行为人故意挑起事端、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目的并非基于特定的民间纠纷。
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大,缺乏改正意愿,不适合通过调解解决。
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
说明当事人缺乏解决问题的诚意,继续扰乱秩序,使调解无法正常进行。
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和解处理:
调解需双方自愿,一方明确拒绝则无法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
使调解失去基础,且嫌疑人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表明其不适合调解。
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情形:
如利用他人进行暴力侵害、多人聚众斗殴、多次重复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综上所述,这些情形因其性质严重或违反调解的基本原则而不适用治安调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