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程序是指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所遵循的步骤。它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相比,具有简易、高效等特点。然而,作为一种行政裁判制度,行政复议又具有准司法性,因此在程序上应尽量司法化,以保证复议活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行政复议程序大体上依次经过以下五个阶段:
申请:
申请人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复议机关提出撤销或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
受理:
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理:
复议机关在受理申请后,进行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调查收集证据、更换或追加当事人等。审理内容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审理方式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
决定:
复议机关在审理结束后,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包括维持决定、履行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以及赔偿决定等。
执行:
复议决定生效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自觉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合法、高效进行的重要保证,通过这一程序,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