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庭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庭审准备
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
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见。
出示证据和质证:当事人陈述结束后,必须将案件的有关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法官询问:法官会依次询问原告和被告有关事实的问题。
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这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作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
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宣判
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一方不服判决,可以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
建议在参与民事诉讼时,当事人应充分准备相关证据和材料,并在庭审过程中积极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了解并遵守法庭规则和纪律,以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