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审批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
个人或家庭向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申请。
受理与初步调查
村(社区)协助受理申请,并进行初步调查,了解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及遭遇的困难类型等。
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逐一核实,并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
公示
审核意见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审批
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报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于情况紧急的,应先进行救助,再补办审批手续。
发放救助金
审批通过后,由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委托的金融机构发放临时救助金。
紧急救助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先行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注意事项
申请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册复印件、信用社存折复印件等。
对于重复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审批程序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于紧急情况,应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必要审批手续。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临时救助的公正性、及时性和透明度,保障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