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实体审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开庭
开庭是法庭审理的起始阶段,主要任务是完成实体审理的程序准备,包括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及告知相关权利等。
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审判的核心阶段,合议庭将全面调查证据,查明案件事实。这一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宣读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当事人有权在法庭许可下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控辩双方依据法庭调查中已经调查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证据的证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责轻重、应否处刑和如何处罚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并在法庭上当面进行论证和反驳的诉讼活动。
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最后陈述是被告人对自己案件的总结陈述,表达自己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看法,通常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进行。
评议和审判
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宣判
评议结束后,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并公开进行宣判。判决宣告时,判决书须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及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这些环节共同构成了法院实体审理的完整程序,旨在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正确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