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应遵循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预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土地现状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评估结果作为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相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
公告与听证
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办理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签订协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并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申请征收土地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需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项目在批准、核准或备案后,符合第(五)项情形的在成片开发方案批准后,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
征地公告与实施
征收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与征收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建议: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被征地农民应积极参与听证会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确保自身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征收方应履行公告、登记、协议签订等程序,避免因程序不完整而导致征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