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征收补偿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发布征地公告
由市县政府发布征地公告,通知被征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拥有者。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拟订。
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将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政府审批,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并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土地交付
征收完成后,下发补偿款项,并完成土地交付。
以上步骤需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文件执行,确保耕地征收补偿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和举行听证会,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