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代征的程序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拟订征地方案
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单位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征地方案。
审查报批
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单位批准。
公告
市、县单位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条件符合性
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
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补偿与登记
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公开透明
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包括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发布征地通告等。
预公告与风险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村民意见征询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征询村民意见。
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申请材料与审核评估
申请代征收房屋拆迁时,需要收集相关证明材料,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与当地政府或拆迁单位联系,提交申请材料,经过审核和评估后,签署协议和合同,并进行拆迁和补偿。
这些程序要求旨在确保土地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