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征收补偿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
征用农村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现状调查及确认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调查结果。
提交用地预审申请
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应持《选址意见书》在两年内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
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情况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补偿标准一般根据田地被征收时地上种的农作物为准,具体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规定。
公告征地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前,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告知被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等事项。
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在公告之日起45日内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以上步骤旨在确保农田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障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