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征地补偿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在双方达成协议后,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协议内容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发布征地批准事项:
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土地权属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材料。
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国土资源部门在获得批准后,将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
土地交付:
在补偿费用支付完毕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应将土地交付给建设单位或政府。
建议在征地过程中,被征地人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积极参与征地补偿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