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抗诉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立案审查
人民检察院通过当事人申诉、国家权力机关转办、上级交办或自行发现等途径发现人民法院裁判的错误,并进行立案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原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主要方式是审查原审案卷,非确有必要时不进行调查。
决定提出抗诉
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抗诉、不抗诉或向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由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作出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制作抗诉书
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抗诉书,并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抗诉书的送达与审查
原审人民法院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开庭审理与再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抗诉的效力
检察院抗诉与被告人的上诉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仅为启动程序,最终结果仍由法院依法判决。
综上所述,检察院抗诉的程序是一个严谨的法律过程,旨在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