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的任免程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具体程序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任免
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
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任免
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
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助理审判员的任免
由本院院长任免。
专门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
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初任法官的任免
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法官免职的情形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调出本法院的;
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退休的;
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法官兼任的限制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这些程序确保了法官的任免过程依法进行,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