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是指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程序。普通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适用范围:
普通程序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判决和裁定等环节。
审理期限:
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若还需延长,则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审理阶段:
普通程序主要包括四个阶段,即开始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和调解或判决阶段。
开始阶段:包括起诉和受理,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法庭调查阶段:在法庭上出示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
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辩论权,针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调解或判决阶段:法庭在审理和辩论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则审理终结;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审判组织:
普通程序的审判组织应当采用合议制,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告知当事人。
公开审理: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否当庭宣判则视法庭审理情况及结果而定。
综上所述,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种程序,具有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并且有明确的审理期限和审判组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