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起诉和受理
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诉状,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通知当事人交诉讼费并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庭前准备
法院在立案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状。
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并提前通知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
开庭审理
开庭准备:包括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法庭纪律等。
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
法庭辩论:在合议庭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证据及法律依据进行辩论。
合议庭评议
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休庭,全体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评议不对外公开,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宣判
合议庭评议后,审判长宣布继续并宣读判决。如果不能当庭宣判,审判长应宣布另定日期宣判。
上诉
当事人对地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以上是民事审判的基本程序,具体流程可能会因案件性质和法院的具体操作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