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裁决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即裁决机关)提出裁决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等资料。
裁决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若材料不齐,申请人需在7日内补齐。
审理
裁决机关听取各方陈述,认定补偿安置的事实是否清楚,并征询拆迁双方是否愿意进行调解。
若拆迁双方达成一致的补偿安置协议,应签订协议并提交给裁决机关,程序终止。
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未参加审理的,视作撤回申请;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未出席的,裁决机关可缺席裁决。
文书送达
送达裁决文书如申请书副本、裁决书等,必须有送达回证。
送达方式可以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
采用公告送达的,需在被拆除房屋拆迁基地内张贴裁决文书,公告天数不得少于5天。
执行
拆迁裁决书送达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按照裁决方案认真执行。
不执行的,裁决机关可依法申请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总结起来,拆迁裁决的程序包括申请、审理、文书送达和执行四个主要步骤,每个步骤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要求,以确保裁决过程的公正和合法。